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
院政发〔2013〕19号
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专项经费管理,落实《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务办负责学院的实习经费的宏观管理,代表学院对各教学系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实习经费预算由学院教务办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各教学系年度实践教学项目申报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相关教学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专业特点、实习性质,努力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确保各类实习教学的需要。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本着节省开支,提高实习效果的原则,实习地点的选择应根据“就近安排”的原则,有效地使用实习经费,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各类实习教学,应遵守《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相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订详实的实习计划。
第七条 各教学系应统筹安排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习师生比按1:30配备,实习带队教师应随队(跟班)负责实习工作日常管理和指导,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无故未执行实习计划和发生实践教学事故,按学院相应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院按实习项目统筹安排实习专项经费。各教学系应于每年12月申报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填写《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习项目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教学系及教务办、计财处各一份,遇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所在教学系不为同一单位时,实习计划还应送至指导教师所在教学系。
第九条 各教学系的实习经费申报经教务办组织审定核算后,实习经费指标划拨至相关教学系。各教学系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本着例行节约的原则,更不得超支。对已下拨经费,当年因计划调整而未完成的实习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再追加该项目的实习经费。因故取消正常计划实习项目,需追回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条 实习经费由实习教学、实习管理、基地建设、专业基本功培训及测试与综合调控五部分组成。其中第一、二、三部分按实习项目和学生人数计算经费定额划拨到各教学系,第四、五部分用于实习基地协调建设、专业技能竞赛和综合调控,由教务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实习经费是用于学生实习教学的专项经费,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私人占用。
第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划拨与使用:
1、经费划拨标准:(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
⑴ 校外实训实习(10人以上有组织进入实习单位,且实习现场有带队教师指导实习及管理):
①实习见习:岳阳市内实习见习2周以内,工科专业按每生每周100元,其它专业为80元;实习见习4周以内的,工科专业按每生每周80元,其它专业按每生每周60元;湖南省内(岳阳市外)和省外实习见习,每生每周按上述标准分别×1.2和1.3(最多补4周);8周以内实习见习按每生每次200元;9周以上实习见习按每生每次180元;
②教育实习:每生320元;
③合并毕业论文 (设计)实习(不含教育、特殊专业和第8学期毕业实习):每生180元(含毕业设计(论文)费用);
④特殊专业:有特殊专业维持费的专业,按每生每年85元(音乐系、体育系、美术系、文法系广告学、工程系建筑学),要求有计划安排、且落实到位,从特殊专业维持费核算;
⑤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实习:确实需要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的各类课程实习,每生每周100元(在校学习期间共补2周);
⑥有组织计划管理,但实习现场无带队教师指导实习实训按70%比例拔付。
⑵ 校内实训实习:
①金工实习:每生每周65元(最多补4周);
②实物制作等实训实习:电工电子类制做实习每生每周30元;其它类实训实习每生每周20元(课程设计实物制作每次补2周);
③少量材料消耗实训实习每生每周10元;
⑶、分散自主实习(经批准同意):每次只补助交通费每生每周10元(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周数进行补贴,最多16周);
⑷、实习管理及基地建设费:按在校学生数每生每年10元;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及测试每生每年5元。
2、使用范围:学生见习、实习、实训的交通费、住宿费、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指导费、协作费、材料费、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及测试、实习总结、实习表彰及实习展览费用等;实习经费中的10%可用于协作费用。
第十三条 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应少于一个学期,应加强微格教学训练和师范专业教育。加强各专业技能培训和测试工作,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
第十四条 由教学系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在校外及外省(市)单位实习,因费用较高不能全部由相关教学系的实习经费解决时,其差额部分由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分散自主实习经费应将不低于该项目的70%部分补助给自主实习学生。用于学生补助部分可通过发放实习补助、学生直接报销或集中汇总报销相关费用等形式,确保落实到实习学生。
第十六条 各教学系实习检查指导费(含实习指导教师出差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划拨至教学系总实习费的10%,实习指导教师出差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各教学系实习费中。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责任、安全等事故的各种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和自理,学院不予承担。
第十八条 教务办采取实习现场检查、电话查询、实习后问卷调查和查阅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等形式进行监控,出现未执行专业培养方案中实习任务和对分散实习学生缺乏监管导致学生未进行实习等情况,下拔经费在下一年度学院实习费中扣除,事故责任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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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