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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2013-12-29 10:30 <a href='mailto:'>办公室</a> 

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

院政发〔201335

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出国学习、转专业、转学、降级和应征入伍学生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办法》、《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转学暂行规定》、《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提前毕暂行规定》、《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和《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在本校范围内从一个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转学是指由国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院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出国学习是指学生在我院学制期限内,通过保留我院学籍而前往其他国家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应征入伍是指在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通过选拔后服义务兵役,并保留我院学籍;降级是指在校学生个人申请或因欠修学分达到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的学分数后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范围

1、本规定涵盖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包括:校内转专业、外校学生转入、出国学习、降级和应征入伍的学生。

2、需要进行学分及成绩认定的课程应是学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达到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的课程学分及成绩。

3、需要认定的学分及成绩应与学生修读专业课程相关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及成绩,且申请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原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达到认定课程的学时、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认定方式

1、转专业之前的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采取直接认定的方式。

2、转入学生、出国学习返校学生、降级学生的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可分别采取直接认定、考核或考试的方式。

3、应征入伍学生的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采取直接认定的方式。入伍当学期修读课程可申请免试,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进行初步认定,等级为合格(折合百分制65分,学分绩点1.5)以上,良好以下(折合百分制80分,学分绩点3.0)。退役复原后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可申请免修,直接认定学分。

第五条 认定时间

1、转专业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应在第二、第三学期初实施,由转入系受理申请学分认定。

2、转入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应在我院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两周提出申请,由转入专业所在系受理。

3、降级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应在学籍处理决定生效后,由所在系受理认定申请。

4、应征入伍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可在学生入伍前、或退役复原返校后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受理。

第六条 所需材料

1、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所需材料包括已修读课程成绩表(由综合教务系统输出)、申请学分认定审批表。

2、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需提供经原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转学确认表》、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成绩单和申请学分认定审批表。

3、由于培养方案的修订或执行微调,降级学生的学分认定需要提供已修读课程成绩表(由综合教务系统输出)、原培养方案和现培养方案执行记录复印件、申请学分认定审批表。

4、应征入伍学生的学分认定需提供应征入伍通知单或退役复原通知单、入伍当期应修读课程计划和申请学分认定审批表。

5、出国学习返校学生的学分认定需提供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确认的国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修读课程的中外文对照(含主要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信息)、申请学分认定审批表。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学生向所在教学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根据不同认定类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学生所在教学系专业教研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和学分认定论证,并签署认定意见,确定学分认定方式。

3、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学分认定意见。

4、学生所在系教务秘书将经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的认定材料交教务部门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备案。

5、教务部门反馈学分认定审批结果。

6、如学分认定方式确定为考核或考试,由所在系组织实施并报学院教务部门备案。如为直接认定方式,则由学生所在系教务秘书将审批结果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7、学生所在系公布学分认定结果,并书面通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含5个工作日)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复议要求,学院教务部门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含10个工作日)组织复议,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经同意认定的学分及相关材料,应归入学生成绩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条 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有任何舞弊行为,则原认定的学分失效,并参照《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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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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