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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创新    
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2009-05-21 14:45  

一、总则

第1条 根据《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关于制定2007年版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有关规定,为有效地组织实施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学生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突出“实践育人”的人才培养理念,鼓励学生在修读课堂教学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广泛参与各类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达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及较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3条 本细则是《八方体育_八方体育(中国)2007版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4条 本细则为各专业方案的补充,当同一项目的学分赋分或认定规则相冲突时,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5条 本细则从2007级开始部分试行,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6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践创新平台学科考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其他活动4个模块
第7条 论文设计模块、实习实训模块以及其他活动模块中的军训与军事理论、入学教育与专业指导、专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不纳入实践创新学分申请审核,由各系教务秘书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组织相关任课教师集中统一办理;
第8条 学科考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其他活动模块中具有较强专业特色的实践活动由教务办制定指导性标准,各专业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模块类别
项目属性
学分标准
学分认定
部门
备注
3.1.1
教学实习
3.1实习实训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适用所有专业学生。各教学单位制定具体细则
3.1.2
毕业实习
3.1实习实训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适用所有专业学生。各教学单位制定具体细则
3.1.3
生产实习
3.1实习实训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工科专业学生。
3.1.4
专业实践
3.1实习实训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音乐、美术类专业学生。
3.1.5
工程训练
3.1实习实训模块
选修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工科专业学生。视实际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3.1.6
计算机基本功训练
3.1实习实训模块
选修
1-2
教务办、机
视课余上机时间、表现及学习成效等情况赋分。
3.1.7
语音基本功训练
3.1实习实训模块
选修
1-2
教务办、语音
视课余进语音室训练时间、表现及学习成效等情况赋分。
3.2.1
课程设计
3.2论文设计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理工科专业学生,作为必修项目须明确最低要求。
3.2.2
学年论文
3.2论文设计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文科专业学生,作为必修项目须明确最低要求。
3.2.3
毕业设计
3.2论文设计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工科专业学生。相关教学单位制定具体细则
3.2.4
毕业论文
3.2论文设计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主要适用非工科专业学生。
3.3.1
学科竞赛及获奖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1-10
教务办
以每次竞赛活动计算。视组织单位、参与程度、获奖等级、个人排名及专业相关性等实际情况赋分。
3.3.2
普通话等级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2-8
教务办
视专业要求与获证等级等情况赋分。
3.3.3
计算机类等级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2-8
教务办
视发证单位、证书类别、获证等级及专业类别等情况赋分。
3.3.4
外语类等级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2-8
教务办
视发证单位、证书类别、获证等级及专业类别赋分。
3.3.5
职业技能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1-5
学生所在系
以每获一证计算。视证书类别、获证等级、效用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3.3.6
教师资格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4-8
教务办
视专业属性等情况赋分。
3.3.7
行业注册/资格证书
3.3学科考赛模块
选修
3-10
学生所在系
以每获一证计算。视获证等级、效用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3.4.1
发表学术论文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2-10
教务办
以每发表一篇计算。视正式公开与否、发表媒体或会议规模、字数篇幅、评价反响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3.4.2
发表文章作品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5
教务办
以每发表一篇计算。视正式公开与否、发表媒体、文体、篇幅、反响等情况赋分。
3.4.3
出版著作/作品/专辑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3-10
教务办
以每出版一部计算。视正式出版与否、出版单位、印数版次、社会反响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3.4.4
发明及专利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2-10
教务办
以每项计算。
3.4.5
学生创新科研项目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10
教务办
以每项计算。视立项单位、项目等级、个人排名、完成结项等情况赋分。
3.4.6
参与教师项目或横向课题研究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3
教务办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项得分不超过5
3.4.7
各级各类校园科技文化活动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6
学生所在系
视参与次数、表现等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3.4.8
各级各类学生活动的组织管理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8
学生所在系、学工办
视活动规模、参与态度、任务作用、工作业绩等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3.4.9
学术报告讲座活动
3.4科技创新模块
选修
1-3
学生所在系
学工办
视参加次数、表现等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5.1
校外社会调查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1-3
学生所在系
团委
以每次计算。
3.5.2
暑期三下乡等活动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1-5
学生所在系
团委
以每次计算。
3.5.3
暑期校外勤工俭学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2-8
学生所在系
团委
教务办
以每次计算。视活动时间、成效收获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3.5.4
社会服务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1-8
学生所在系
团委
教务办
视服务形式、参与程度、水平成效、评价反响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3.5.5
自主创业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1-10
学生所在系
教务办
视创业形式、参与程度、水平成效、评价反响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5.6
其它校外社会实践活
3.5社会实践模块
选修
1-3
教务办
团委
3.6.1
军训与军事理论
3.6其它活动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3.6.2
入学教育与专业指
3.6其它活动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3.6.3
专业规划与就业指
3.6其它活动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3.6.4
毕业教育
3.6其它活动模块
必选
培养方案
学生所在系
3.6.5
体育艺术活动及获奖
3.6其它活动模块
选修
1-10
学生所在系
视活动形式、组织规模、表现作用、获奖等级等情况赋分。
3.6.6
学生团体活动及获
3.6其它活动模块
选修
1-4
学工办、团
3.6.7
社会公益活动
3.6其它活动模块
选修
1-10
学工办、学生所在
3.6.8
助教助研助管活动
3.6其它活动模块
选修
1-4
教务办、学工
3.6.9
其它实践活动
3.6其它活动模块
选修
1-6
教务办
学工办
以上各项目之外的实践创新活动,视具体情况,由学生申请,教务部门审核
3.3 学科考赛模块
第9条 学科考赛及获奖
本模块学分赋予依据竞赛活动组织单位,取得成绩,参与程度及与专业相关性等情况综合认定。
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类竞赛
与专业关联不紧密的学科类竞赛
国家级
省级
院级
其它
国家级
省级
院级
其它
个人一等奖/集体一等奖
10
8
5
1-6
8
6
4
1-5
个人二等奖/集体二等奖
8
6
4
1-5
6
5
3
1-3
个人三等奖/集体三等奖
6
5
3
1-4
4
3
2
1-2
个人优胜奖/集体优胜奖
4
3
2
1-2
3
2
1
1
成功参赛奖
2
主动积极多次参与
1-4
1-3
(1) 国家级、省级及院级竞赛均指由行政职能管理部门主办的活动;其它则包括系级或非行政职能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
(2) 英语演讲,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创新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等学科比赛(不含公共体育艺术),视为所有专业学生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学科类竞赛;
(3) 获集体奖的每位成员均可获得相应层级的学分;
(4) 同一种赛事活动分获不同层级奖励,以所获最高学分认定,不予累计;
(5) 如同时获个人与集体奖励,则可以累计;
(6) 此项目获得奖励的学分以每次竞赛活动计算,每学年核算1次学分
(7) 参与学科竞赛培训视参与态度和指导老师意见酬情赋分,但不超过表列上限;
(8)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10学分;
(9)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参赛受训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0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
学分赋予依据专业培养要求与获证等级水平等情况认定。
专业
所有专业
语言类专业
其它专业
语言类专业
其它专业
语言类专业
其它专业
所有专业
所有专业
等级
一甲
一乙
一乙
二甲
二甲
二乙
二乙
三甲
三乙
学分
8
5
6
4
5
3
4
2
1
(1)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或省级普通话等级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2) 语言类专业是指汉语言文学、英语等;
(3) 学生多次参加考试获得多个普通话等级证书,以最高所得学分认定,不予累计。
第11条 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
视发证单位、证书类别、获证等级及专业类别等情况赋分。
计算机等级考试
专业类考证
国家级
省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如微软、思科、华为等
由各系制定等级标准
8
5
3
2
(1) 同一类别获不同级别证书,以所获最高级别学分认定,不予累计;
(2) 以证书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3)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8学分;
(4)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公共基础或学科专业模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2条 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视发证单位、证书类别、获证等级及专业类别等情况赋分。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专业英语等级
其他语种
六级
四级
三级
八级
四级
由各系参照英语等级制定标准
6
4
4
6
4
(1) 同一类别获不同级别证书,以所获最高级别学分认定,不予累计;
(2) 音、体、美特殊专业非专业英语三级与其他理工科专业(不含英语专业)的四级等同赋分;
(3) 以等级证书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4)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指获不同类别证书等级),最高限制认定8学分;
(5)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公共基础或学科专业模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3条 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技能培训
视发证单位、证书类别、获证等级及专业类别等情况赋分,各专业制定实施细则。
专业所在行业要求
非专业所在行业要求
高级
中级
初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4
3
2
5
4
3
(1) 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技能培训均指由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培训机构主办并认定;
(2) 由各系部依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赋分细则,依据不同证书、等级、效用及专业相关度认定;
(3) 同一类别获不同级别证书,以所获最高级别学分认定,不予累计;
(4)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指获不同类别证书等级),最高限制认定5学分;
(5)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技能考核相关课程的学分。
3.4 科技创新模块
第14条 发表学术论文
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以每发表一篇计算。
作者排名
国际刊物
国内核心期刊
国内一般刊物
独立完成
6-10
3-6
1-3
第一作者
4-8
2-4
1-2
第二作者
3-6
2-3
1
第三作者
2-4
1-2
0.5
(1) 以发表学术论文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2) 学分赋予考虑专业差异,具体分值由各专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能超过表列上限;
(3) 如发表学术论文被权威检索机构(理工科SCI, EI, ISTP; 人文社科 SSCI, 人大复印)检索,则另计2学分;
(4) 以每发表一篇计算,如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不含转载, 但不重复赋分),则视为无效;
(5)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10学分;
(6)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论文涉及学科知识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5条 发表文章/作品
在报刊文章/作品,以每发表一篇计算。
作者排名
国内核心报刊
国内一般报刊(含校报)
独立完成
1-3
0.5-1
第一作者
1-2
0.5
第二作者
1
0
(1) 以发表文章/作品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2) 学分赋予考虑专业差异,具体分值由各专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能超过表列上限;
(3) 以每发表一篇计算,如同一作品在不同报刊发表,则以最高级别赋分,不予累计;
(4)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5学分;
(5)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作品涉及学科知识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6条 出版著作/译著/专辑
作者排名
著作/译著
专辑
独著
4-6
3
副主编
3-5
参编
2-3
(1) 著作/译著/专辑均指公开出版并具有发行刊号的正式出版物;
(2) 以著作/译著/专辑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3) 学分赋予考虑专业差异,具体分值由各专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能超过表列上限;
(4) 以每出版一部(张)计算,如相同内容在不同著作/译著/专辑出版,则以最高级别赋分,不予累计;
(5)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10学分;
(6)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出版内容涉及学科知识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7条 发明/专利
视专利水平,排名顺序赋予相应学分。
类别
排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国家专利
8
6
4
3
2
1
软件著作权
8
6
4
3
2
1
(1) 发明/专利指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号的发明/专利;
(2) 软件著作权指获得国家版权局的授权号的软件著作;
(3) 以授权书原件(或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网页公示结果)作为审核依据
(4) 以每获一项计算,如相同内容获不同授权,则按最高级别赋分,不予累计;
(5) 在校期间可以累加,最高限制认定10学分;
(6) 超出部分可以转换或冲抵发明/专利/著作权涉及学科知识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18条 学生创新科研项目
以每项计算。视立项单位、项目等级、个人排名、完成结项等情况赋分
国家级
主持
国家级
排序第2至5
国家级一般参与
省级主持
省级排序第25
省级一般参与
院级重点主持
院级一般主持
院级项目参与
教师课题参与
10
6
4
8
5
3
5
3
1
1-3
学生项目及其排序均以立项文件和结题证书为依据,以每项计算.每学期申报核定一次。
第19条 参与教师项目或横向课题研究
(1) 学生实质性参与教师课题的研究,视参与程度由指导教师出具证明,酌情认定1-3学分;
(2) 以每项计算,每学期申报核定一次。
(3) 此项学分累计不超过5学分。
第20条 校园科技文化活动
(1) 学院、教学系组织的各类科技文化活动,视参与次数、表现等情况赋分,每次参与计0.5学分,学生所在系根据参与表现情况决定是否赋予学分;
(2) 科技文化节(周)以每人每年不超过2学分赋分;
(3) 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21条 各级各类学生活动的组织管理
视活动规模、参与态度、任务作用、工作业绩等情况赋分
参与程度
与专业无关
与专业相关
备注
市级
院级
系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主持活动
2
1.5
1
3
2
1.5
不能与其他活动重复赋分
组织、策划
1.5
1
0.5
2
1.5
1
以每次组织活动计算,只针对主持、组织或策划者赋分,且不能与其他活动重复赋分,此项累计不超过8学分。
第22条 学术报告讲座活动
(1) 视参加次数、表现等情况赋分,申请时学生须提交学术报告讲座笔记以及心得体会作为审核依据;
(2) 每参加一次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计0.5学分,组织学术报告讲座按第21条赋分,此项不再赋分;
(3) 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
3.5 社会实践模块
第23条 校外社会调查、社会服务
(1) 申请并经系部学生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学生方可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活动完成后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经系部和院团委审核后以每次0.5学分,每人每年不超过1学分;
(2) 社会服务类活动,如暑期“三下乡”、社区服务(含挂职锻炼)等活动,每次时间跨度在1周(含)以上计0.5学分;
(3) 参与各级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院级每次计0.5学分、市级每次计1学分、省级每次计2学分,申请时学生须提交相关的证书原件作为佐证材料
(4) 此项累计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第24条 勤工俭学活动
(1) 学生勤工俭学须事先向系部报告备案,系部加强对学生勤工俭学过程的监督检查,视活动时间、成效收获予以赋分。
(2) 以累积时间跨度不低于30赋予学分,与专业相关的勤工俭学活动计1学分,非专业相关的勤工俭学活动计0.5学分,且每学期认定一次
(3) 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并经学工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此项累积不超过8学分。
第25条 自主创业
视创业形式、参与程度、水平成效、评价反响及专业相关度等情况赋分。
专业相关
非专业相关
独立创业
4-10
2-6
具体赋分等级根据社会反响确定
负责人
2-8
1-4
参与
1-4
1-2
自主创业学分审核须学生提供有关创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学院组织的专家进行鉴定后予以学分确认。
3.6 其他实践活动
第26条 体育艺术类实践活动获奖
级别
获奖等级/名次
学分
国家级
特等奖/1
6
一等奖/26
4
优胜奖/鼓励奖
3
参赛奖
1
省级
特等奖/1
4
一等奖/24
3
优胜奖/鼓励奖
1
参赛奖
0.5
市级
一等奖/1
2
二等奖/2
1.5
三等奖/第三名
1
院级
一等奖
1
其他奖项
0.5
(1) 个人项目与集体项目同等对待;
(2) 此项赋分针对公共体育艺术类获奖,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获此类奖项按“3.1.3 专业实践”活动赋予学分,具体赋分细则由相关专业制定细则;
(3) 此项活动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27条 学生团体活动获奖
(1) 在年度社团评比中,获院级(含以上)年度优秀会员计1学分。
(2) 由学工部门、相关系部对社团成员进行审核,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此项活动学分赋予累计不超过4学分。
第28条 社会公益活动
(1) 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应先报系部审批备案,系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以每参加一次院级或系级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演出、义务维修、敬老院送温暖等)计0.5学分;
(3) 由学工部门、所在系部组织审核,且不得与其他活动重复赋分;
(4) 此项活动不超过10学分。
第29条 助教、助管活动
(1) 担任助理教务秘书、助理班主任、教学信息员、学生干部等;
(2) 凭学院发文或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赋予学分,以每学年1学分计,表现突出者(如优秀助理教务秘书、优秀助理班主任等)赋2学分;
(3) 此项活动累计最高赋分不超过4学分。
第30条 其他实践活动
上述活动未涵盖的其他实践活动,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所在系部、学工部门和教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31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实践创新学分申请审核工作的组织、监督与检查力度;对部分学科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各系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符合本系专业特点的具体操作办法或实施方案;
第32条 实践创新平台的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由系部、学工部门和教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33条 实践创新学分设毕业最低要求和认定最高上限。学生当其它课程平台学分不足,且实践创新平台学分超过最低要求时,在具有学科专业的一定相关性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学分冲抵(转换)。
第34条 除个别项目另有规定以外,实践创新学分原则上每学年定期申请审核1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7-18为实践创新学分集中申报时间段,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35条 学生自主申请实践创新学分。在同一批次中,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学分。须填写申请表格(不同项目需分别填表),并按规定提交真实可信、详细具体的佐证材料。学生可按院教务部门初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补交佐证材料。
第36条 学生以行政班为单位,由班学习委员收集,在规定时间里将学分申请材料统一报交院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学院原则上不接受学生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37条 教务部门是学生实践创新学分审核的职能管理单位。学生申请的学分若需院内其它部门参与证明、认定的,由教务部门统一协调,原则上不由学生个人联系。
第38条 教务部门定期正式行文发布实践创新学分审核认定结果。学生对现有管理规章之外出现的实际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地、直接地向教务部门反映,教务部门对申请审核过程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研讨,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实施细则。
第39条 如遇本细则未涵盖项目,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办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40条 实践创新学分申请审核工作由各系主任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41条 本细则自2007级学生起试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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